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 报批稿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中的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JT *****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1 — 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 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2 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人
指机动车维修企业中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指挥、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对企业的经营和企业的发展全面负责的人员。
3.2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
指在机动车维修企业中负责专业技术、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