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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暂行条例

发表日期:07-01-04 17:05: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适应振兴贵州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路的规划、修建、养护、路产、路权、绿化、养路费征收及运输管理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是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交通安全及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城建、农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协同交通、公安部门对公路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道,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划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道,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审核备案。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报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县级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区公所拟定规划、报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区公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公路主管部门拟定规划,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专用部门自行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使用性质改变为以社会运输为主的路段,由专用部门申请,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后改划为省道或县道,并按隶属关系接管养护。
  第五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公 路 建 设

  第六条 公路建设要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需要为依据,与其他交通线路相协调,同城镇建设相配合,经过统一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组织实施。


  新建和改建公路,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七条 公路建设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在行政区域结合部规划和修建公路时,上级公路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到相互衔接,不留断头公路,已有的断头公路,应有计划地逐步修通。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和穿越城镇的过境公路,由当地政府组织交通、城建等部门有计划地进行拓宽或改道。
  第九条 公路建设,采取国家投资,地方集资和群众投劳相结合的办法。国道、省道新建以基本建设投资为主,改建工程由国家投资、地方集资和养路费安排。县道的新建和改建以民办公助为主。乡道的新建和改建以民工建勤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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