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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在公路、城市街道、巷道、乡村道路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上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及其服务对象和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道路运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统一管理、积极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业。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行使对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 按规定审批和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项目和范围;
(二) 对道路运输权力投放、车型调整和运输服务设施的配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
(三) 按权限制作、发放、审验道路运输的营运证件、单证和标志;
(四) 按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 按规定征收交通规费
(六) 实施汽车驾驶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七) 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投诉,调解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到经营单位、作业现场或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稽查站执行检查任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有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秉公办事,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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