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针对某些省市出台的限制经济型轿车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地方限制经济型轿车使用的意见。
国家计委提出,汽车工业是党的十四大确定的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今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务院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已经明确,经济型轿车是汽车工业发展的重点,尤其是小排量微型轿车具有油耗低、停车占地少、价格便宜等待点,更适合当前购买力低的市场需求,各类汽车(包括小轿车)都应允许面向国内市场,不应人为规定在某一地方只准某些型号汽车行驶,而不允许另一些型号汽车行驶,但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和城市自行制定政策,用行政办法限制一些型号轿车(包括小排量微型轿车)的使用,特别是限制一些非本地生产轿车的使用,人为地造成了市场分割和地区保护,对轿车的生产和消费产生了误民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下去既不利于全局,也不利于局部。
为了维护全国统一的汽车市场,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对取消地方限制经济型轿车使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不得自行制定对车型使用进行限制以及对民用汽车的保有和使用实行总量控制的政策,已制定出台的限制经济型轿车使用的措施和对民用汽车保有及使用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要立即取消,并将执行情况报国家计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
(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于预经营者对经国家许可生产销售的营运车辆的选择。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和消费者的不同需要,确定出租汽车不同车型的合理比例,该比例方案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他城市要以省、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车辆的选择应符合机械部、公安部颁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及建设部颁布的《出租汽车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
(3)各城市要抓紧制定城市交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路网、停车场、公共交通以及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要依法从严管理道路交通,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路网系统的通行能力。对确因城市路网压力过大,需对汽车的社会保有量和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