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方式:
用户:
密码:
自动找回你丢失的密码
免费注册贵州汽修服务网会员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发表日期:07-01-04 17:06: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以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辑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9 7 3 1 2 3 4 5 6 4 8 :
 
相关新闻:

 奥迪A8至尊旗舰型    07年12月12日
 男人与车的隐秘感情   07年12月07日
 汽车颜色透露些什么?   07年12月07日
 新能源中国能领先   07年12月07日
 新宝马5系 长轴距版    07年12月07日

网络报警110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隐私声明 - 广告服务 - 企业联盟
严禁一切攻击,复制,采集本站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版权所有:贵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黔ICP备06004130号
电话:0851-5840650 E-mail:webmaster@gzqxw.com
你是 个访问本站朋友
软件技术客户服务
网站编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