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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07-01-04 17:06: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 确保机动车检测维修质量和车辆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机动车维修、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和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的英文分别译为:
   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Technician
   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Engine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或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第七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交通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由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交通部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中等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   高等院校交通运输专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证书后,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 5 年;
  (三)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 4 年;
  (四)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 2 年;
  (五)取得交通运输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 1 年;
  (六)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博士学位;
  (七)取得其他工学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交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2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职业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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