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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从事营运性客车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管理的通知
筑维管[2008]第15号
各区、市、县维管所(办)、全市从事营运性客车维修的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仁怀“2•12”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此事故直接原因是因为质检员玩忽职守,未覆行工作职责,导致“病”车出厂直接酿成特大事故),更暴露出全省机动车维修生产质量管理,特别是维修作业进厂、过程、竣工的检验监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检验员未按规定项目检验,弄虚作假、维修记录不全、安全意识淡薄等。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省营运客车二级维护、安全例行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省运管[2008]安6号文),省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客运车辆技术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黔安办[2008]18号)及《关于贵阳市客运车辆技术状况专项情况的通报》(筑安办发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市处将对各区、市、县从事营运性客车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进行清理、重新认证和培训。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清理在岗质量检验员资质:
1、按照交通部2007年9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从事营运性客车、维修、维护质量工作的质检人员资质重新审核,在一定期限内令其补充相关资质,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资质的质量检验员给予吊销。
2、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7号令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7年9号令,对不按时年审和质量信誉考评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质量检验员,进行重新培训或吊销其检验员资格。
二、强化培训:
具体培训和宣贯内容:
1、《关于加强全省营运客车二级维护、安全例检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省运管[2008]安6号文;
《机动车二级维护工艺规范》GB/T18344—2001(客车着重);
《贵州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规定》黔价费[2002]334号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7号令;
《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9号令;
《三单一证的规范填写和电脑输入上传》;
2、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
3、质检人员年审、考评、变更的备案方法;
4、实际操作对安全机件的检验要领;
5、典型案例分析学习;
6、问卷答题;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企业及质量检验员必须在2008年5月25日前将审核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处,经审核通过的质量检验员市处将于2008年6月份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四、各区、市、县维管所(办)应认真完成此项工作,对不按规定参加审核、培训的质量检验员,不得从事营运客车的维修、维护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贵阳市从事营运客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审核表》
贵阳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