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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454-87 UDC629.113.06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前照灯的使用和对远光、近光光束照射方向的调整与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特种汽车、无轨电车、摩托车以及被允许在指定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输用轮式拖拉机等低速车。
1、前照灯的安装和使用
1.1安装
1.1.1机动车装用的前照灯,其配光性能应符合GB4599一8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和GB5948-86《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
在用机动车装用非国家标准配光性能的前照灯,经对光束调整后允许暂时过渡使用。
1.1.2机动车前左、右两边必须对称安装具有远光和近光的前照灯。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允许安装一具或多具双光束灯。
装用四灯制前照灯,四灯并排时,其中一对远、近光双光束灯应对称装于外侧;另一对远光单光束灯应对称装于内侧。
1.1.3汽车前照灯在车上的安装位置应符合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有关规定;运输用轮式拖拉机在安装位置未另作规定前,应参照GB4785有关规定执行。
在用机动车前照灯如安装位置不符合GB4785-84有关规定,允许暂时过渡使用。
1.13.1同一辆机动车上对称安装的前照灯,其类型、规格、光色须一致。
1.1.3.2机动车的前照灯光束在水平和垂直方向都应能调整,并以照准的光束方向为基准,其可调整角度应不小于±4°30ˊ。
1.1.3.3前照灯配光镜在前照灯中的位置应保持正确,其上下方位不得颠倒或旋转歪斜。
1.1.3.4同一辆机动车的前照灯,其左、右,远、近光不允许交叉开亮。
1.2前照灯的使用
1.2.1远光用于前方元来车或不尾随其它车辆时的行驶照明。
1.2.2近光用于两车相会时的近距离照明;还用于夜间以下情况:
a.尾随前车与前车相距30-50m时;
b.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
c.通过交通指挥岗位之前。
1.2.3白天在有雾、降雪、暴雨或多尘区行驶视线不清时,可使用近光灯代替雾灯;夜间不允许用雾灯代替近光灯使用。
2、前照灯光束的调整与检验
2.1调整与检验的方法
2.1.1光束的调整检验应在较暗环境中的屏幕前进行(如图1 ),或用测量仪检查调整。
调整与检查的场地应平整,屏幕与场地垂直。被调整检验车应在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的条件下进行。
V-V一汽车纵向中心平面在屏幕上的投影线;S一左右前照灯基准中心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