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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739.2-2004
第
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2-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3.
术语和定义
GB/T562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
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
6m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
人员条件
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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