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761-1999
(节录正文部分)
代 替 GB 11340-1989、GB11642-1989、GB14761.1-1993
GB14761.3-1993 、GB14761.4-1993、GB/T14763-1993
部分代替GB14761.5-1993、GB/T3845-199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排气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蒸发排放的限值,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的性能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怠速时一氧化碳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装燃用普通级无铅汽油和优质无铅汽油的点燃式发动机的MI、M2和N1、N2类的所有车辆;
至少有四个车轮的装压燃式发动机的M和岭的所有车辆;
不适用于整备质量小于400kg或设计速度小于50km/h的车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
SH0041-1993无铅车用汽油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M1、N1、M2和N2类车辆”,指GB/T15089中规定的车辆。
3.2“发动机对燃料的要求”,指发动机通常使用的燃料类型:
3.2.1普通级无铅汽油-指符合SH0041规定的技术规格的汽油,其中汽油被铅化合物污染的程度按铅计算不超过0.013g/L;
3.2.2优质无铅汽油-指符合SH0041规定的技术规格的汽油,但其中汽油被铅化合物污染的程度按铅计算不超过0.005g/L
3.2.3柴油。
3.3“车型”指机动车的类型,同一车型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
3.3.1本标准附录C中C5.1规定的、根据基准质量确定的当量惯量;
3.3.2本标准附录A第A1章和附录B规定的发动机和车辆特性。
3.4"基准质量"按附录C试验时,指车辆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
3.5"最大总质量"指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6"气体污染物"指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假定碳氢比为1:1.85)和氮氧化物,后者用二氧化氮(N02)当量表示。
3.7"微粒污染物"指按照附录C中描述的,在最高温度为325K(52℃)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提取出来的排气成份。
3.8"排气排放"
对点燃式发动机,指气体污染物排放;
对压燃式发动机,指气体和微粒污染物排放。
3.9"蒸发排放"指从车辆的燃料系统中蒸发损失的碳氢化合物,不同于排气中碳氢化合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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